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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6】 【作者/来源 维护员】 【阅读:4568次】 【关 闭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和《关于做好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7]98号)的规定取得代理资格,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
第六条 本市招标代理机构在建立信用档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的复印件(提供原件核验):
(一)经年检合格的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
(二)经年检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办公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或二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四)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提交身份证、省级岗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机构的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险证明材料。其中,甲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乙级代理资质从业人员不少于12人。
第七条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建立信用档案,除满足第六条规定外,应按照《南阳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阳市外地进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宛建建 [2008]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管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记录机构登记注册、资格认定、年检及其变更等基本信息;
(二)业绩情况:主要记录代理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招标人的评价意见和受有关部门或组织表彰的情况;
(三)不良行为:主要记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宛从业人员,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其发放《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凡进入南阳各级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必须持卡上岗。
第十条 本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实行项目代理负责人制度。项目代理负责人由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项目代理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招标代理法人机构的专职人员。
  (二)开展业务活动应有本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三)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省级岗位资格证书和《南阳市招标代理工作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各自关键岗位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代理费用。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履行招标代理合同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应减收代理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事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拟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二)代拟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三)协助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四)组织召开图纸会审、答疑、踏勘现场、编制答疑纪要;
 (五)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签收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六)代拟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七)办理中标公告和其他备案手续;
 (八)代拟合同;
 (九)同招标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征询招标人的意见,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招标人的意见。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以下招标过程有关文件的报送备案手续:
(一)有关已履行批准的招标手续资料及招标公告备案;
(二)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分表格、答疑会议纪要)备案;
(三)投标资格审查资料备案;
(四)开标、评标原始档案资料备案;
(五)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包括答疑会议纪要)提出的整改或修正意见后,应当改正,并将改正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提供招标代理服务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二)从事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咨询活动;
(三)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四)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五)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六)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八)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九)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十)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十一) 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十二)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代理业务后,应及时取得委托人对其代理工作的书面评价意见,并在发放中标通知书2日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一个年度内,不良行为记录一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不良行为记录二次的,三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良行为记录达三次以上(含三次)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存在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招标活动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经核实有一项业务不进入,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代理活动三个月,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一年内两次发生场外交易违规现象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停止一年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年度业绩考评。年度业绩考评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评结论为不合格或连续二年为基本合格的,本地招标代理机构6个月不得承接招标代理业务,责令其停业整改,外地招标代理机构清出南阳建筑市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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