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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6】 【作者/来源 维护员】 【阅读:3254次】 【关 闭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暂行管理办法》及《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管理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二条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评标专家的监督与管理。
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条 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是指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取得《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条件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申报条件
1、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工作责任感且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能力,在相关领域工作满10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业务水平的工程经济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获高级职称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3、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具有与招标工作相关的工作经验。
4、能认真公正、客观诚实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清正廉洁。
5、没有经济及其他犯罪史或被取消过评标资格史。
6、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
第五条 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程序:
1、由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填报《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连同职称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2、经审核合格,并参加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合格,在《南阳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示。
3、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评标专家的资格初审和管理, 并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接受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对投标文件独立发表或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3、可以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1、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必须在监督部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组织下参加评标;
2、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应主动申请回避;
3、严格执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4、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6、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
7、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8、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与监管
第八条 南阳市有形建筑市场评标专家的抽取采用自动语音系统通知,对评标专家库成员实行IC卡管理制度,每次参加评标的专家到达评标区域时,必须出示证明其身份的IC卡,刷卡确认后,通过门禁系统进入评标区域内参加评标, 特殊情况除外。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有形建筑市场参照本办法推广使用。
第九条 对每位评标专家建立信息平台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考勤及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及年审制度,对本辖区内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任期两年,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考核划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根据考核情况,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取消专家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年检的主要内容:
1、本年度评标专家的考勤情况;
2、每次评标的职责履行情况;
3、培训、考核情况;
4、业务能力及信誉情况;
5、身体健康状况及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1、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连续两次迟到30分钟以上的;
2、评审结论被两次要求复议的,且被证实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3、与投标人或和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4、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6、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7、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和工作规定的。
第十三条 社会评标专家库成员私自参加场外工程交易活动的,停止其社会评标专家资格一年。一年内两次出现上述违规现象,取消其社会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宛建建[2004]75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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