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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审公开招标方式变更
【发布时间:2011-11-26】 【作者/来源 维护员】 【阅读:2084次】 【关 闭

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因其竞争充分、程序严谨而规范被业内专家广为推崇。但一些采购人为了某种目的,千方百计地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也让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颇为头疼。对此,河南省财政厅果断出招,出台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已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或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审批进行了严格的规范,使公开招标方式变更的审批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例外情况应提供完整申请材料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河南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政府采购法》和相关的法规制度虽然规定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需要经过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但对审批的标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很难彻底堵死一些采购人钻空子的机会。因此,《规程》针对各种因特殊理由需要申请非公开招标的情况进行了更细致、更具操作性的规定。

  根据《规程》规定,因采购任务紧急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项目紧急原因的说明材料;因采购任务涉及国家秘密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提供由国家保密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项目为涉密采购项目的文件。上述负责人表示,通过这样的规定,可以更加规范涉密采购方式的审批。

  而对于因形不成充分竞争而变更采购方式的,或者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而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两种情况,《规程》规定应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征求供应商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者也可以提供由3位以上专家针对该项目出具的变更方式理由和意见)。该负责人表示,通过信息公开,可以吸引社会监督,从而更加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性。

  另外,对于因项目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继续从原有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而要求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规程》要求采购人应提供原合同副本。

  更改方式应保证原招标规范合法

  对于因公开招标采购失败或废标而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规程》规定必须由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交《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多份证明材料。

  其中包括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投诉,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已开标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记录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专家意见中应当载明专家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职务、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

  专家原则上不能是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人员。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意见不明确或者含混不清的,属于无效意见,不作为审批依据。

  这名负责人表示,由于公开招标程序失败或废标等原因而申请改为其他采购方式合情合理,但前提是在先前的公开招标过程中,程序和评审确实规范,完全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了最终的招标失败或废标。

  《规程》中之所以要求采购人和组织招标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上述多份证明材料,就是为了证明其公开招标的规范合理,从而为方式审批提供完整规范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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